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科泰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庆钊 |
成立日期 | 1992-11-01 | 注册资本 | 309.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9.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101138965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加工、制造、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氩气、氮气的气瓶充装;零售乙炔(溶于介质的)、氧(压缩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氦(压缩的)、氩(压缩的)、氮(压缩的);建筑材料、电子、空调净化部件的技术开发;机电设备、洁净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净化技术服务;徽电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制冷设备修理;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产品、化工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电讯器材;可承担高纯水、高纯气体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除外);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及其直属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该中心及其直属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 83.8803 | ||
夏洋 | 8.3495 | ||
许连平 | 7.7702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42.90 | 61.84 | 65.9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24.69 | 1244.78 | 79.91 | |
审计机构 | 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54.15 | -182.09 | -158.5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45.39 | 1224.03 | -78.65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3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戴博伟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152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400834434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3.8803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3.8803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科学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00001471XN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 批准日期 | 2022-03-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所务会决议2022(2)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中科泰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83.8803%股权 |
转让底价 | 263.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78.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2、信息披露期满:(1)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 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以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经济补偿金。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或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该意向受让方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本方同意在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变更手续,不再占用现注册地址,本方承担上述事宜产生的经济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8.9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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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科泰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 国有产权情况 | 姓 名 | 所在单位 | 职 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夏洋 | 北京中科泰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8.3495% | 83.8803% | |
许连平 | 北京中科泰龙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7.7702% | 83.8803%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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