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县箐脚铜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 2024-07-16
挂牌价:1,144.4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7-16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12
项目负责人:谷秀玲
联系电话:010-69943064-8002
部门负责人:郝建国
联系电话: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61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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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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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云南省河口县箐脚铜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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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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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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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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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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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万元) | 11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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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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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在标的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韩艳梅,联系方式:13708409628。2、本次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3、受让方若需使用矿区内已修建完成的车行便道,需与第三方另行协商。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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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资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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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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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云南省河口县箐脚铜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证号:T5300002010113010042473,勘探区面积7.8077平方公里。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莲花滩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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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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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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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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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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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2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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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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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赵高举 | 成立日期 | 2004-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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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9,742.78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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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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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5300007670551385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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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矿业权咨询、评估、经营,矿产品经营,工程承发包、工程咨询和监理,矿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化学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钻探、凿井等工程;地质灾害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治理;环保工程施工;城市地质工程;水井、地热井钻井;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混凝土生产、经营、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机电设备销售;不良地质条件的处理;绿色矿山建设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推广、咨询、评估、服务;绿化、景观工程;土地规划;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房产及行政界线);矿业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及维护;钻探机具修理、制造及设备加工,设备租赁、销售、咨询及运营;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金属贸易;普通货运(不含危化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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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党政办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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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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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279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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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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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探矿权转让批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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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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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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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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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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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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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4)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探矿权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要求,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探矿权无法实现转让变更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中探矿权申请人条件;(6)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须经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探矿权证。5、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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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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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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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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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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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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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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